(2017)鄂0115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武汉欣佳晟印务有限公司、武汉新艾普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欣佳晟印务有限公司,武汉新艾普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欣佳晟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18号纸张油墨市场27A05-10。法定代表人:杨鹏,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新艾普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汤逊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斌,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武汉欣佳晟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新艾普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欣佳晟印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新艾普网络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新艾普网络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欣佳晟印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4411.33元及逾期违约金(以384411.33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3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33元、诉讼保全费2442元、执行费57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新艾普网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段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