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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子洲县某某办公室诉被告万某、雷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子洲县某某办公室,万某,雷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694号原告:子洲县某某办公室,住所地子洲县财政局*楼。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陕西信一律师事务所主任。被告:万某,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子洲县。被告:雷某,男,1994年3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子洲县。原告子洲县某某办公室诉被告万某、雷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子洲县某某办公室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子洲县某某办公室撤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子洲县某某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娜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