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子洲县某某办公室诉被告万某、雷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子洲县某某办公室,万某,雷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694号原告:子洲县某某办公室,住所地子洲县财政局*楼。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陕西信一律师事务所主任。被告:万某,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子洲县。被告:雷某,男,1994年3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子洲县。原告子洲县某某办公室诉被告万某、雷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子洲县某某办公室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子洲县某某办公室撤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子洲县某某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娜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