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瑞泰富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贾会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泰富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贾会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12276号原告北京瑞泰富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辛向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尧,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北京瑞泰富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贾会杰,女,1965年7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北京瑞泰富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与被告贾会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瑞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尧、被告贾会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泰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贾会杰支付2016年至2017年供暖费373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贾会杰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瑞泰公司为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五环国际小区供热单位。被告贾会杰系该小区8号楼202室业主,其房屋建筑面93.39平方米。2014年原告瑞泰公司与被告贾会杰双方签订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平方米采暖费用46元。2015年后改为建筑平方米采暖费用40元。瑞泰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了供热采暖服务。贾会杰在接受了瑞泰公司2016年至2017年供暖费服务后未交纳供暖费共计3735.6元,故诉至法院。被告贾会杰辩称:我们双方是签订了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但合同于2016年3月15日到期。2017年的供暖费我不认可。2016年原告瑞泰公司虽提供了供暖,但其温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供暖标准。本院认为,贾会杰系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五环国际小区8号楼202室的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93.39平方米。2014年瑞泰公司与贾会杰双方签订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合同期为2014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2017年瑞泰公司实际为该小区进行了供热服务,贾会杰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实际享受了供热服务,应向瑞泰公司交纳供暖费用,故对瑞泰公司要求贾会杰给付供暖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贾会杰提出的瑞泰公司供暖温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供暖标准,贾会杰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会杰给付原告北京瑞泰富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止的供暖费373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贾会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昌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鲍东风-2--1--2--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