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勇与刘凤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勇,刘凤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266号原告:江勇,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州,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阳,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东,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江勇与刘凤阳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江勇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勇负担。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卫彦玲人民陪审员 林忠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