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1执8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方琼申请执行赖晓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方琼,赖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执828-2号 申请执行人:彭方琼,女,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 被执行人:赖晓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 本院在执行彭方琼与赖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彭方琼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彭方琼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 杰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喻厚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