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孙年喜与陈桂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年喜,陈桂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1224号原告:孙年喜,男,195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陈桂彬,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淇县。原告孙年喜与被告陈桂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佳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年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年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年喜负担。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德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