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4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邢景英诉被告王永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4266号本院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对原告邢景英诉被告王永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426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十三行、第十四行“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原告邢景英负担796元,被告王永志负担256元。”应为“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原告邢景英负担796元,被告王永志负担256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邢景英负担”。审 判 长 于红凤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