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琳琳与龚建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琳琳,龚建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106号之一原告:吴琳琳,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龚建波,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吴琳琳诉被告龚建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琳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艳君代理审判员 李 夏人民陪审员 高 珊二〇一��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