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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琳琳与龚建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琳琳,龚建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106号之一原告:吴琳琳,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龚建波,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吴琳琳诉被告龚建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琳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艳君代理审判员  李 夏人民陪审员  高 珊二〇一��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