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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保4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融易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黄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融易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6146号(2017)粤0306执保4381号原告深圳市融易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工业西路龙胜工业区8号2层。法定代表人陈映卿被告黄树军,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大鹏新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融易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融易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黄树军价值人民币345,831.23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作担保。原告深圳市融易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树军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黄树军名下财产的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融易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树军起诉。解除对被告黄树军名下位于黄树军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镇土洋村半山海花园5栋13A06的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42532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3244元、保全费2249.16元均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  耀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梅(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