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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建华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616号申请执行俞桂香,女,1933年2月2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建国医院家属楼。委托代理人,李建军,俞桂香女儿。被执行人李建华,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中国人民银行怀安县支行退休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柴沟堡镇古堡新城6号楼2单元401室。申请执行人俞桂香与被执行人李建华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7)冀0702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俞桂香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华的银行存款或收入3187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