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正与费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02执1961号申请执行人:李正,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被执行人:费楠,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申请执行人李正与被执行人费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39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正主张被执行人费楠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费楠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正60000元,利息及其他费用李正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李正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请求终结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鲁1102民初39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正与被执行人费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