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1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万才诉彭莉、毛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万才,彭莉,毛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万才,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白浒镇村白浒镇1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大市场C区2栋104号。被执行人:彭莉(身份证号码:422301197411120520),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商贸城社区三里垅27栋106室。被执行人:毛晖(身份证号码:430105196902162514),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商贸城社区三里垅27栋106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万才与被执行人彭莉、毛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11民初455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赵万才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8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435元,申请执行费3507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仅被执行人毛晖名下共有的一套房产现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暂不对上述房产采取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4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眺宇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罗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戴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