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龙海市角美仁和食杂店、韦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市角美仁和食杂店,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角美仁和食杂店,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镇。经营者:李德祥,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韦松,男,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闽0681执1327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韦松所有的银行存款1400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韦松所有的银行存款14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李军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代理审判员 蔡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春强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