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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津林州制药有限公司与河南信谊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津林州制药有限公司,河南信谊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999号原告上海浦津林州制药有限公司,住林州市兴林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秦玉宝,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保明,系副经理。被告河南信谊药业有限公司,住周口市商水县周商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用,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中,系河南信谊药业有限公司职员。原告上海浦津林州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信谊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信谊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津林州制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信谊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27元,减半收取为421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 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