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温某某、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温某某,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417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温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索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温某某、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小宏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