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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温某某、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温某某,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417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温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索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温某某、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小宏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