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尚轩、许长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轩,许长征,朱玉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707号申请人:李尚轩,男,1997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许长征,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北城新区。被申请人:朱玉霞,女,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北城新区。申请人李尚轩与被申请人许长征、朱玉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尚轩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许长征、朱玉霞购买的临沂尚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临沂市北城新区沂龙湾御园15号楼××室房产一套,保全金额22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许长征、朱玉霞购买的临沂尚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临沂市北城新区沂龙湾御园15号楼××室房产一套;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