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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国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153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国华,曾用名许广全,男,1978年7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贵州省普定县。2011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4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国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28日13时20分,被告人许国华在六枝特区平寨镇街心花园XX超市楼下人行道上,用夹镊子将被害人吴某装在上衣右边口袋内的一部银色vivo牌手机夹走。2、2016年11月28日15时53分许,被告人许国华在六枝特区平寨镇街心花园XXX公司门口人行道上,用随身携带的夹镊子,将被害人杨某装在上衣右边口袋内的一部土豪金色的苹果7手机盗走。2016年12月22日,经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被盗手机价值5100元。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国华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许国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28日13时20分,被告人许国华在六枝特区街心花园XX超市楼下的人行横道上尾随被害人吴某,趁吴某不备,用随身携带的夹镊子将被害人吴某的银色步步高牌手机盗走。2、2016年11月28日15时53分,被告人许国华在六枝特区街心花园XXX公司门口人行横道上,趁被害人杨某不备,用随身携带的夹镊子将杨某外衣口袋中的土豪金色苹果7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100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由六枝特区公安机关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杨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综合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夹镊子一把。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许国华的到案经过。3、户籍信息、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许国华的身份情况、前科情况及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4、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证明经鉴定,苹果7手机价值人民币5100元。5、证人许某的证言:我与许国华系兄弟,因许国华要装修房子,我将车子借给许国华使用。2016年11月28日,许国华下午六点左右曾到我家待了几分钟后离开。6、被害人吴某的陈述:2016年11月28日13时30分许,我带儿子从XX超市走到超市楼前的人行道上,给儿子喂糖吃后,发现外衣右边口袋中的银色步步高X7手机被盗。7、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6年11月28日16时许,我从六枝特区平寨镇街心花园信用社往二小方向走,走到XXX公司时,发现上衣右边口袋里的土豪金色苹果7手机被盗。8、被告人许国华的供述:2016年11月25日17时许,我在六枝特区火车站XXX大药房附近盗得玫瑰金色OPPO手机一部,后手机卖得700元;2016年11月26日16时许,我在六枝特区街心花园XX超市附近盗得一部银灰色金立手机,后手机卖得300元;2016年11月27日11时许,其在六枝特区街心花园盗得一部白色华为手机,后手机卖得200元。当日15时许,在六枝特区街心花园XXX超市下面又盗得一部金色乐视手机;2016年11月28日13时许,在六枝特区街心花园XX超市楼下的人行道上盗得一部银色步步高手机;当日16时许,又在六枝特区XXX公司门口的人行道上,盗得一部金色苹果手机。手机、现金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另有手机购买发票、手机质保单、被害人及被告人衣着照片、证据照片、公告张贴照片、情况说明说明、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国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国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国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8月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夹镊子一把,予以没收。三、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吴云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廓人民陪审员  XX光人民陪审员  叶 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