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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1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吴岩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177号之二移交执行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南路60号。被执行人:吴岩,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建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吴岩罚金10,000.00元。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吴岩名下有银行存款2,502.24元,已依法划拨,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针对被执行人吴岩现有银行存款2,502.24元已依法划拨,目前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审 判 长  付圣洁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张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