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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6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侯再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18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再平,男,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3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再平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30日早上,被告人侯再平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侯再华、冉某1从德江县荊角乡新坑村楠木园驶往荊角街上,9时许,当行驶至新坑村岩门口时,其车驶离道路右侧翻滚到路坎下,造成乘车人侯某2当场死亡,冉某1重伤(二级)以及其本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德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侯再平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发后,经荆角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侯再平与死者侯某2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死者方书面谅解。认为被告人侯再平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坦白;2、积极赔偿死者方损失,取得谅解。认定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注销证明、被告人侯再平的户籍信息,驾驶证,肇事车辆信息,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复印件;2、证人安某、梅某、侯某1的证言;3、被害人冉某1的陈述;4、被告人侯再平的供述;5、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鉴定意见、公安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建议对被告人侯再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再平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案发后,被告人侯再平积极赔偿死者方损失并获得书面谅解。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再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侯再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侯再平积极赔偿死者方损失并获得书面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被告人侯再平适宜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再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