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汪某、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汪某,女,1964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陈某,女,1952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汪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陈菊花已经履行完毕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7民终30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0722执恢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