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军与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满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执行人: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法定代表人:高冬梅,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军与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合计10元,执行费1700元。另查,被执行人现已停业,无能力履行。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和证券登记信息,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两台车辆,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决定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谭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