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令狐涛焱、朱丽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令狐涛焱,朱丽,任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财保3号申请人:令狐涛焱,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9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被申请人:朱丽,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23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被申请人:任海,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26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系被申请人朱丽丈夫)。申请人令狐涛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2×××19)中的存款60000.00元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令狐涛焱以其存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2×××06)中的存款60000.00向本��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保证今后生效的裁判结果得以顺利执行,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2×××19)中的存款60000.00元;二、冻结申请人令狐涛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2×××06)中的存款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8年的8月8日止)。本案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令狐涛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邹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