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4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贺天运与李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天运,李文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632号原告:贺天运,男,194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李文举,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贺天运与被告李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贺天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天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天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贺天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一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