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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4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贺天运与李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天运,李文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632号原告:贺天运,男,194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李文举,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贺天运与被告李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贺天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天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天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贺天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一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