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瑞丽与被执行人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丽,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李瑞丽,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王亮,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受理的李瑞丽申请执行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驿民初字第3488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王亮共借原告李瑞丽232800元,被告王亮于2013年1月26日前偿还原告李瑞丽20000元,下余212800元于2013年5月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395元,由被告王亮负担。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王亮银行账户已冻结,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李瑞丽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驿民初字第3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雪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