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乌兰与白春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乌兰,白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864号申请人:赵乌兰,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蒙古族,教师。被申请人:白春英,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申请人赵乌兰诉被申请人白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乌兰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春英名下的内蒙古科右前旗科尔沁镇美之赢小区21号楼2单元201室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64800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乌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白春英名下的内蒙古科右前旗科尔沁镇美之赢小区21号楼2单元201室房产,保全金额为64800元,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白春英管理,不得进行产权转移、买卖或者抵押。案件申请费668元,由申请人赵乌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亚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