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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终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鲍宪元、康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宪元,康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6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鲍宪元,男,1952年12月4日生,汉族,淮南市唐岭塑料制品厂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树,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由淮南市唐岭塑料制品厂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辉,男,199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上诉人鲍宪元因与被上诉人康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鲍宪元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鲍宪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鲍宪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鲍宪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雪霞审判员  卞九龙审判员  王元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魏海燕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