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静与王吉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王吉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7民初1268号原告:张静,女,汉族,住遂川县。被告:王吉风,男,汉族住所地:遂川县。原告张静诉被告王吉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温薇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