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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静与王吉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王吉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7民初1268号原告:张静,女,汉族,住遂川县。被告:王吉风,男,汉族住所地:遂川县。原告张静诉被告王吉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温薇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