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益志与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川国泰汇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益志,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川国泰汇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牟联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102号原告刘益志,男,生于1966年1月2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法定代表人彭自力,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402XQ。法定代表人程甦,董事长。被告利川国泰汇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国泰广场A1区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75487722X。法定代表人牟联光,该公司经理。被告牟联光,男,生于1969年3月2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户籍地利川市,现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益志诉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川国泰汇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牟联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益志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预付工程款426800.00元予以保全查封。原告刘益志以其于2017年8月9日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保全金额为4268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益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预付工程款426800.00元。案件保全费2654.00元,由原告刘益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兴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瞿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