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1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翟学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学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242号之一被执行人:翟学玉,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翟学玉的银行存款20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