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4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永洪与周小年、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洪,周小年,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575号原告:张永洪,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筱,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年,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郑红,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张永洪诉被告周小年、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永洪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洪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永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