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3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友先与匡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先,匡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3223号之一原告:张友先,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胜,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聪,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珺,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子贤,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友先、原告李卫平诉被告匡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卫平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匡珺的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6)鄂0106民初3223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李卫平撤回对被告匡珺的起诉。原告张友先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友先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先撤诉。案件受理费43416元,减半收取计21708元,全部由原告张友先负担。审 判 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司方圆书 记 员 周亚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