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丽娟与张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娟,张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533号原告:张丽娟,女,198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告:张鸿,男,199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丽娟与被告张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建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崔亚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