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异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异11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被申请人: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付擎、宁竹妹、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称,法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付擎、宁竹妹、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作为分支机构,应追加其法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本院查明,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系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至今没有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8日,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信息、企业变更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系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法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追加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6)鲁140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富新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