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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姜年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二条,第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刑初172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年华,住兴化市,户籍所在地东台市。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夏晓源,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年华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年华及其辩护人夏晓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底至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姜年华明知自己制造的钛管气室为气枪配件而非法制造,且以换购、买入等形式进购气枪配件气压阀、带恒压表的堵头等零件,在其经营的名为“XXX精机”、“XX钛业”的两家淘宝网店销售钛管气室597根,带气压表的堵头19个、阀头3个,共计619件,非法所得人民币153747余元(销售情况详见附表)。2016年5月18日,兴化市公安局依法在姜年华租住的位于兴化市戴南镇XXX路的门面房内扣押了成品气室164个(经鉴定为送检气枪的同类零部件)、带气压表堵头544个(经鉴定为送检气枪的同类零部件)、阀头24个(经鉴定为送检气枪的同类零部件)、非成品气室1292个、带气嘴堵头295个、恒压头33个、恒压瓶65个。案发后,被告人姜年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年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1、费某1、丁某1、姜某1、姜某2等证人的证言;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及扣押物品、淘宝交易记录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购买人唐某1等人的淘宝交易记录;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泰)公(物)鉴(痕)字[2016]23号枪支弹药鉴定书;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检查笔录;泰州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公(网安)勘[2016]132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年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年华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起诉书指控的第227周某1一节、第421周某1一节,系重复认定予以核减;起诉书指控的第281陈某1一节、438李某1一节,439卢某1一节销售时间存在笔误,均变更为2015年;第394节起诉认定购买人为朱某1、购买价格为360元存在笔误,购买人变更为朱某2,购买价格变更为460元。关于辩护人提出第52-55节购买者的证言证实购买的产品名称是枪身内脏、无缝钢管或管子,并非是起诉认定的钛管气室,上述犯罪事实不能予以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不同的称呼是证人对枪支零部件的口语化表达,结合证人证言、淘宝交易记录或部分买家购买的零部件照片能够认定购买的是气管钛室。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对第94李某2章一节、第125张某2一节提出实际销售的物品种类与起诉认定不一致的辩解,经查,证实该两节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与淘宝记录未能一一对应,故对该两节犯罪事实依法不予认定。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第153李某3一节、第245陈某2一节售价过低不符合常理,第395包某2一节、第418程某1一节未认定销售价格,均不能认定为犯罪事实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四节犯罪事实的认定有证人证言及淘宝记录予以证实,且非法所得的认定有利于被告人,故对此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提出起诉认定的第52王某2一节、第260刘某2一节、第390赵某2一节销售价格过高,不符合常理不能认定为犯罪事实的辩解,经查,起诉认定被告人销售钛管气室事实有证人证言及淘宝记录予以证实,应予以认定,非法所得无法查清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均不予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年华制造、销售的枪支散件具有多种用途,涉案中200多件此类产品的购买者是将产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而并非用于组装气枪,对该部分枪支散件应从犯罪中予以核减的辩护意见,经查,涉案枪支系非制式枪支,其配件确可做其他用途,但姜年华系作为枪支散件进行制造、销售且用途能随时发生变化,因此买家实际用途均不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家庭生活困难是被告人姜年华犯罪的主要原因,此次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其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家庭上有老、下有小需要其照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姜年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情节严重,而枪支散件流落社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家庭困难需要被告人照顾不是对其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和依据。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年华此次犯罪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姜年华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年华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止。)二、扣押的气枪、气枪散件由暂扣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三千七百四十七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云慧人民陪审员  魏义胜人民陪审员  王金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仇晓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娥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第七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数量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