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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毅、黄永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毅,黄永祥,眉山祥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4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杨毅男,生于1989年6月25日,汉族,住丹棱县。被执行人:黄永祥男,生于1973年5月9日,汉族,住眉山市东陂区。被执行人:眉山祥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01529-2),住所地:丹棱县产业机械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丹民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杨毅申请执行黄永祥、眉山祥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网络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眉山祥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杨毅上述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杨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眉山祥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毅申请执行的标的是660400元,未受偿标的是660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志忠人民陪审员  王玉清人民陪审员  邱 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孟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