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827曹杰与沈燕萍、章剑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燕萍,曹杰,章剑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燕萍,女,1967年2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杰,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原审被告:章剑虹,男,196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诉人沈燕萍因与被上诉人曹杰、原审被告章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燕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亦未查询到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燕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费 蜜审 判 员 黄传宝代理审判员 周东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嫣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