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毛英贵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英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610号罪犯毛英贵,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仙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英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莆刑终字第3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7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毛英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毛英贵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毛英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毛英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毛英贵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英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日至2025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