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8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927号原告:郭某,女,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罗某,男,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住洛宁县。原告郭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定于2017年8月7日开庭,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红武审 判 员 : 裴 震人民陪审员 :孙群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 夏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