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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滕彩华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彩华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03刑初14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彩华,男,1936年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宜宾市翠屏区。因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彩华犯失火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圣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彩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滕彩华一家6人前往宜宾市南溪区刘家镇联合村5组(小地名李家沟)祖坟进行祭拜。被告人滕彩华在其爷爷坟前拜台上点燃香、烛、纸钱进行祭拜,其妻坐在旁边观看,其子在割坟台周边杂草。约12时许,被告人滕彩华正在焚烧纸钱时,燃烧的纸钱被风吹至坟前拜台下杂草里,引燃杂草,火势迅速蔓延,从而引发森林火灾。被告人滕彩���当即叫其家人报警,并参与救火。经鉴定,造成过火林地总面积162、5亩,损失面积133、7亩。案发后,被告人滕彩华赔偿被害人(林地承包人)刘家镇联合村5社、尹某等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滕彩华犯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到二公顷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彩华犯罪后及时让家人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滕彩华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滕彩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滕彩华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材料、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等系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滕彩华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超过二公顷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滕彩华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滕彩华犯罪后及时让家人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滕彩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滕彩华犯失火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夙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丹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