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6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晓艳,陈杰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622号原告:向某,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晟,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向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向某负担。审 判 员 陈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金明书 记 员 林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