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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6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晓艳,陈杰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622号原告:向某,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晟,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向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向某负担。审 判 员 陈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金明书 记 员 林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