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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兰杰杨建平与李金城夏先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杰,杨建平,李金城,夏先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558号原告:李兰杰,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杨建平,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李金城,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夏先和,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李兰杰、杨建平与被告李金城、夏先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兰杰、杨建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兰杰、杨建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杰、杨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兰杰、杨建平负担。审 判 长  廖朝阳审 判 员  杜琼华人民陪审员  何明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邓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