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兰杰杨建平与李金城夏先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杰,杨建平,李金城,夏先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558号原告:李兰杰,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杨建平,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李金城,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夏先和,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李兰杰、杨建平与被告李金城、夏先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兰杰、杨建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兰杰、杨建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杰、杨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兰杰、杨建平负担。审 判 长 廖朝阳审 判 员 杜琼华人民陪审员 何明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邓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