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红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红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410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15层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759444XQ。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红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428号六层8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097563466D。法定代表人:陈红云,该公司经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红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禾舟审 判 员 曹新新人民陪审员 应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林恩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