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1民初1730号原告:徐某,女,1987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巨轮,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1987年5月2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巨轮,被告张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子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14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0年2月3日生一女儿张梓琪,××××年××月××日生一儿子张某2。原、被告结婚多年,近期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双方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开始分居。现原、被告分居数月,双方之间的矛盾没有任何缓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起诉来院。被告张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很好,没到离婚的地步。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2月3日生一女儿,取名张梓琪,××××年××月××日生一儿子,取名张某2。2016年1月份原、被告贷款购买了沧州市运河区开元大道香堤荣府28号楼2单元504室,总价值78万元,贷款54.8万元,该房屋已进行了预抵押、已备案。2017年3月16日原告以家装理由在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18万元,至今已偿还三期贷款。以上事实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中银消费金融还款计划表、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结婚登记证明予以证实,另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已有八年,且婚后生育一个女儿、一个儿子,家庭幸福美满。原、被告双方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产生摩擦、磕磕碰碰,也难免会发生争执,但应相互包容、体贴、互谅互让。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对原告还存在眷恋,原、被告夫妻双方应当多念及夫妻之间共同经历的风风雨雨,破镜重圆。原、被告双方应为子女营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原、被告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尹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