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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丰华与邢新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丰华,邢新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1390号原告:王丰华,男,195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仲仁,山东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新国,男,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潍坊市寒亭区第六中学教师,住潍坊市寒亭区。原告王丰华与被告邢新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丰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原告王丰华负担。审判员  王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红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