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丰华与邢新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丰华,邢新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1390号原告:王丰华,男,195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仲仁,山东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新国,男,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潍坊市寒亭区第六中学教师,住潍坊市寒亭区。原告王丰华与被告邢新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丰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原告王丰华负担。审判员 王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红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