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安巨与刘继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巨,刘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刘安巨,男,194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刘继民,男,41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安巨与被执行人刘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安巨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1)鄂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立伟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435元。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继民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3执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昌里审判员 包 健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