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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刑申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缪四海信用卡诈骗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101号缪四海:你因信用卡诈骗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刑二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两笔共计6万元的无商家、用途等消费信息的消费,系由你刷卡消费的证据不足;原审认定你对交通银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事实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两笔共计6万元的无商家、用途等消费信息的消费,系由你刷卡消费的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表明,本案所涉两笔共计六万元的消费产生后,你没有及时向民生银行提出异议,且后续你持续实施了还款行为,能够认定该款项是你本人的消费。你申诉称这两笔款项无商家、用途等消费信息,不应认定由你刷卡消费的理由,与常理不符,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原审认定你对交通银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事实错误”的申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交通银行“好想贷”业务可进行信用卡透支消费,你与交通银行之间因“好想贷”业务的订立成立了合同关系,不能因为交通银行主动推荐该业务就可以免除你恶意透支造成银行损失的责任,你的该申诉理由亦是不能成立的。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