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行申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金要其他行政行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金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行申2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金要。再审申请人徐金要因起诉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行终2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金要申请再审称,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是具备宗教历史沿革的宗教团体。基督教会房屋产权登记证书、(2005)新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等均能证明乌市基督教会是依法成立的宗教团体。并且在《宗教事务条例》公布的期限内,即2005年10月12日向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和民宗委提出《宗教团体登记(手续补办)申请》。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和民宗委存在对抗《宗教事务条例》登记不作为的事实。有原始凭据为证。故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及所有成员均具备原告资格,有权提起诉讼。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两个意见是贵院依法提审本案的最新法律依据。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乌中法(2006)24号《关于涉及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案件不予受理的通知》导致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径行裁定、中级法院不依法开庭审理本案。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没有记载上诉状中重要法律依据,表明法官故意有法不依,枉法裁判的事实。裁定书上有五位法官落款证明其集体拒绝履行审判职责。一、二审法院不能依法定程序通知被申请人出庭应诉反而质疑并否定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资格是不正常行为。该案涉及历史形成的产权。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是本案不动产的产权主体。是不动产被非法转移的相对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故申请再审,请求:l、撤销一、二审裁定;2、撤销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建复(2016)7号决定书;3、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从未遗失。请判令被上诉人命令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告恢复宗教团体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名下的×××号、×××号、×××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不动产登记效力;4、、请判令被上诉人命令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收缴、公告注销违法作出的×××号、×××号、×××号房屋所有权证;5、被上诉人滥用职权、以红头文件形式插手、控制房屋、土地所有权登记。请判令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首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作出的乌民宗函〔2006〕3号《关于认定”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为非法宗教团体的函》、乌民宗函〔2006〕46号《关于乌鲁木齐市原大西门基督教堂临时管理委员会申请更正教堂土地证权属人名称的函》、乌民宗函〔2006〕62号《关于乌鲁木齐市原大西门基督教堂临时管理委员会申请更正教堂房产证权属人名称的函》,是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与有关机关之间的公函行为,不属于可诉的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再审申请人徐金要针对乌鲁木齐市基督教会名下房产起诉,但并未提供其是行政行为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证据,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原审法院裁定对徐金要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徐金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金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新审 判 员 古丽巴哈尔代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比 努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