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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申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会昌县文武坝镇城镇建材行、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会昌县文武坝镇城镇建材行,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肖福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5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会昌县文武坝镇城镇建材行。住所地:江西省会昌县文武坝镇九州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冬胜,该建材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俊林,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平生,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路**号紫荆花园内*栋。法定代表人:郭剑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俊功,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福生,男,汉族,1960年7月27日生,住江西省会昌县。再审申请人会昌县文武坝镇城镇建材行因与被申请人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肖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会昌县文武坝镇城镇建材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陈银发审 判 员  胡爱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毛盈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