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4135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宋立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宋立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4135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被执行人宋立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82民初358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宋立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立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立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宋立丰(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5的存款人民币22411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建江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陆栋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