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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59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郭廷雄,王程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59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富春东方大厦一、二、十一、十七层,组织机构代码678582278。负责人区瑞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2135号水贝工业区3栋5楼B1区,组织机构代码781383728。法定代表人郭廷雄。被执行人深圳市浓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太宁路百仕达大厦28D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91181452。法定代表人郭剑鹏。被执行人郭廷雄,男,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王程花,女,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屯昌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064009.04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即垫款日适用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自2015年8月28日起计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租借费用344452.50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3769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以下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案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广军执行员  黄 婷执行员  杨 鸣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冯杰附表序号
 权利人
 
 
 保全财产
 
 
 实施保全措施时间
 
 
 保全
 期限
 
 
 保全到
 期日
 
 
 
 
 1
 
 
 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
 
 
 查封粤BP037F汽车一辆
 
 
 2017.4.20
 
 
 两年
 
 
 2019.4.19
 
 
 
 
 2
 
 
 郭廷雄
 
 
 轮候查封粤B037PF汽车一辆
 
 
 2017.4.18
 
 
 两年
 
 
 2019.4.17
 
 
 
 
 3
 
 
 郭廷雄
 
 
 冻结持有深圳市东韵珠宝有限公司98%的股权
 
 
 2017.4.21
 
 
 三年
 
 
 2020.4.20
 
 
 
 
 4
 
 
 郭廷雄
 
 
 轮候查封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百仕达花园三期3栋10A的房产(产权证号2000467697号,有抵押,暂无法处分)
 
 
 2015.6.3
 
 
 三年
 
 
 2018.6.2
 
 
 
 
 5
 
 
 王程花
 
 
 查封位于海口市蓝天路30号三优花园G2幢第13层1301的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086696号,有抵押,暂无法处分)
 
 
 2015.6.17
 
 
 三年
 
 
 2018.6.16
 
 
 来源: